财务管理条例
1.为了加强团委内部管理、规范团委各部的财务管理秩序,使团委财务管理规范化、合理、透明、公开。校团委财务管理由团委秘书处负责并由各部门加以配合。
2.预支款额在使用过程中,使用人应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,报销凭证以发票为准(一般收据不能报销)。发票需注明日期、品名、单价、数量、金额,加盖卖方发票专用公章,发票后面经手人、证明人需签名,页面不得涂改或损破。
3.各部部员在活动中所须经费统一到部长处核销,该款由部长向财务管理人员事先申请预支取得。
4.活动经费的使用应以节约、高效为原则,避免超支,避免浪费。
5.在活动结束后的三天内,相应部门须将有关发票上交秘书处审核、留档,秘书处须在一周内报销入帐。
6.团委在文印和办公用品购置方面有需求时,需由负责人写清项目内容、用途及总费用交由书记签字盖章后方可到指定商家挂账,财务管理人员定时与商家结账。
7.活动经费若有剩余,活动后相应部门应将余款上交财务管理人员统一管理,返回款项得有一定的必要的收据。
8.活动经费若有超支部分,在活动后相应部门应将超支原因、超支数额及相关发票、证明上交团委,由书记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。
9.各活动负责人必须保留经费使用说明,定期与秘书处财务管理人员核对,核对无误后编制财务报表,由书记审批后归档。凡未经书记审批擅自开支的经费,不予报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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